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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執行職務發生之疾病,應就其工作性質及發病事實與就診紀錄等認定
要旨
因執行職務發生之疾病,應就其工作性質及發病事實與就診紀錄等認定
要旨
因執行職務發生之疾病,應就其工作性質及發病事實與就診紀錄等認定
全文內容
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 (現修正為第十九條) 所訂因執行職務發生之疾病事故比照職業傷害辦理之規定,係指被保險人於作業中,因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與作業勞動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係原則性規定,勞保局仍應就疾病事故依其工作性質、發病事實與相關就診紀錄認定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