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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執行職務發生之疾病,應就其工作性質及發病事實與就診紀錄等認定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因執行職務發生之疾病,應就其工作性質及發病事實與就診紀錄等認定

要旨

因執行職務發生之疾病,應就其工作性質及發病事實與就診紀錄等認定

全文內容

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 (現修正為第十九條) 所訂因執行職務發生之疾病事故比照職業傷害辦理之規定,係指被保險人於作業中,因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與作業勞動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係原則性規定,勞保局仍應就疾病事故依其工作性質、發病事實與相關就診紀錄認定給付。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執行職務發生之疾病,應就其工作性質及發病事實與就診紀錄等認定由內政部於民國 74 年 02 月 0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