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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費最後繳納日期如為例假日,可以順延繳納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發文日期 72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勞工保險費最後繳納日期如為例假日,可以順延繳納

要旨

勞工保險費最後繳納日期如為例假日,可以順延繳納

全文內容

七十二年八月份勞工保險費繳納期限應限於十月三十日屆滿,該日適逢星期日,翌日亦為國定假日。既然各行庫停止營業無法繳費,同意將保險費繳納期限予以順延,嗣後凡類此案件,亦請比照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保險費最後繳納日期如為例假日,可以順延繳納由臺灣省政府於民國 72 年 10 月 24 日發布,要旨:勞工保險費最後繳納日期如為例假日,可以順延繳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