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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退休後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現修正為第二十條) 規定繼續申請傷害給付
要旨
被保險人退休後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現修正為第二十條) 規定繼續申請傷害給付
要旨
被保險人退休後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現修正為第二十條) 規定繼續申請傷害給付
全文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脫離保險」一詞,係指被保險人因暫時喪失投保條件俟投保條件恢復仍可繼續參加保險者而言,而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一百五十條 (現修正為第八十二條)規定同時辦理退保者,保險已告終止,自不得再申領傷害給付。 (現修正為傷病給付)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勞動保 3 字第 1110150332 號函,有關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與該筆資料說明未合部分,自111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