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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職工福利社所經營之食堂、理髮室、沿室等毋庸辦理特種營業登記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48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職工福利社所經營之食堂、理髮室、沿室等毋庸辦理特種營業登記

要旨

職工福利社所經營之食堂、理髮室、沿室等毋庸辦理特種營業登記

全文內容

公私營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暨工會組織,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合作社法設立之福利社合作社所經營之食堂、理髮室、沿室等均係法令規定應辦之業務,應毋庸辦理特種營業登記。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職工福利社所經營之食堂、理髮室、沿室等毋庸辦理特種營業登記由行政院於民國 48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職工福利社所經營之食堂、理髮室、沿室等毋庸辦理特種營業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