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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營事業增資時不必提撥福利金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44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公營事業增資時不必提撥福利金

要旨

公營事業增資時不必提撥福利金

全文內容

一 該省政府四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社一字第一一○三○號函呈請通飭國營及國省合營事業單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 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福利事業一案。

二 經交據內政、財政、經濟、交通等部及本院主計處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 該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就資本總額提撥福利金一項,因目前國營及國省合營事業均係舊有單位非新創。自不必按資本額提撥福利金。

(二) 該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各公營事業可依法辦理。

(三) 該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由各營業事業單位員工福利委員會自行辦理。

(四) 該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指之下腳,各事業單位應呈由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提列以杜流弊。

(五) 原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係規定創立時按資本額提撥福利金,增資時自不必提撥 (此點可由內政部另行邀集有關機關研究) 。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營事業增資時不必提撥福利金由行政院於民國 44 年 02 月 08 日發布,要旨:公營事業增資時不必提撥福利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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