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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尚未適用勞基法之工廠仍應適用工廠法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尚未適用勞基法之工廠仍應適用工廠法

要旨

尚未適用勞基法之工廠仍應適用工廠法

全文內容

原適用工廠法但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廠 (場) ,在本部依法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仍暫繼續適用工廠法。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0 年 5 月 7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00130297 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尚未適用勞基法之工廠仍應適用工廠法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08 月 28 日發布,要旨:尚未適用勞基法之工廠仍應適用工廠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