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預告工資以平均工資標準計給
要旨
預告工資以平均工資標準計給
要旨
預告工資以平均工資標準計給
全文內容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該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復請查照。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90128292A 號函,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