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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特別休假排定後,非經勞資雙方同意不得變更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特別休假排定後,非經勞資雙方同意不得變更

要旨

特別休假排定後,非經勞資雙方同意不得變更

全文內容

一 「勞工不願特別休假,應事先聲明,特別休假日期,於勞資雙方協議排定後,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變更」,「又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日,如勞工未經雇主同意仍自行到工,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前經本部分別於 65.11.29 及 74.11.03 以台內勞字第七○

九三一七、三五七六四八號函釋在案,本案請參照上開函釋原則辦理。

二 本部 61.11.30 台內勞字第四九六八二八號代電第 (二) 項規定已不復適用。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特別休假排定後,非經勞資雙方同意不得變更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05 月 29 日發布,要旨:特別休假排定後,非經勞資雙方同意不得變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