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處理原則
要旨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處理原則
要旨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處理原則
全文內容
一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二 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
(一) 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二) 例假日經更動後,如連續工作逾七日以上時,對於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6 月 29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1443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