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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退職時已具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後死亡,得請領老年給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被保險人退職時已具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後死亡,得請領老年給付

要旨

被保險人退職時已具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後死亡,得請領老年給付

全文內容

關於被保險人退職後延至死亡之日退保並請領老年給付者,可否准予改核發死亡給付乙案。

(一) 查被保險人保險效力之停止,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以其離職、退訓、退會之當日為準。被保險人退職後死亡,因其死亡係屬保險效力停止後發生之事故,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應不得請領死亡給付。

(二) 按老年給付之功用,除在維持被保險人本人退職後之生活外,對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家屬未來長期生活安全,亦須憑藉此項給付予以保障。故被保險人退職時,如已具備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雖於其後死亡,在保險給付二年請求權有效期間內,此項應得之老年給付,仍應准由其順序受領遺屬津貼人請領。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9 月 17 日勞保 2 字第 099014039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保險人退職時已具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後死亡,得請領老年給付由內政部於民國 73 年 08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