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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保險人未經勞保特約醫院治療而成殘者,其申領殘廢給付時效應自實際殘廢之翌日起算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57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被保險人未經勞保特約醫院治療而成殘者,其申領殘廢給付時效應自實際殘廢之翌日起算

要旨

被保險人未經勞保特約醫院治療而成殘者,其申領殘廢給付時效應自實際殘廢之翌日起算

全文內容

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並未經指定醫院治療而成永久殘廢者,經過二年始向指定醫院請求發給殘廢診所書申領殘廢給付,其時效之起算日期,應自實際殘廢之翌日起算。又被保險人因傷病在非指定醫院治療終止,並確定為永象殘廢而延至二年後再向指定醫院請求開具殘廢診斷書,據以請領殘廢給付,其時效起算日期,應自實際治療終止確定殘廢之翌日起算。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4 月 16 日勞保 2 字第 0980140129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保險人未經勞保特約醫院治療而成殘者,其申領殘廢給付時效應自實際殘廢之翌日起算由內政部於民國 57 年 06 月 1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