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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有關每日施用大麻之最大劑量及致死量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貴署函詢有關每日施用大麻之最大劑量及致死量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12449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193 頁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每日施用大麻之最大劑量及致死量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7 年 12 月 5 日板檢慎恭 97 偵 29493 字第 133893 號函。

二、依據 Drummer 發表於 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2004 )之文獻,大麻主要成分為四氫大麻酚,含量會因不同大麻植物來源及位於植株不同部位而有所不同,一般施用劑量為 5-25 mg,而致死劑量則無相關文獻記載。

三、藥物之施用劑量及致死劑量會隨個人體質與代謝差異、施用方式及併用藥物而有不同;久用成癮者因產生耐藥性,可使其每日施用之劑量及其致死劑量增加。文獻係一般性供參考之原則,仍可能存在個案之差異。本案如仍有疑義,建請逕洽臨床醫師之意見。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署函詢有關每日施用大麻之最大劑量及致死量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發布,要旨:貴署函詢有關每日施用大麻之最大劑量及致死量乙案,復如說明,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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