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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一般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極限等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貴署函詢一般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極限等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10896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1 月 03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232 頁主 旨:貴署函詢一般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極限等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7 年 10 月 26 日屏檢泰宿 97 偵 3864 字第 30856 號函。

二、依據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一書第三版記述:

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每日使用劑量從 2.5 至 25毫克之間,其最低致死劑量為 1 公克。惟久用成癮者對該等藥品產生耐藥性,其程度因個人體質、使用頻率與接觸時間之長短而異,可使其劑量增至數倍或十倍以上。

三、另依 International Programme on Chemical 記載,甲基安非他命最好儲存於室溫攝氏 15 至 30 度之緊密閉光容器中,以防止品質之降低。藥品之保存期限仍需視其純度、雜質種類、水份含量暨儲存狀況等因素而定。藥品經保存雖會產生藥效降解,但仍含有相當高比例的有效成分,濫用者使用後,仍可能達到預期效應。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25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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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署函詢一般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極限等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3 日發布,要旨:貴署函詢一般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極限等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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