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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一般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極限等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署函詢一般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極限等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10896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1 月 03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232 頁主 旨:貴署函詢一般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極限等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7 年 10 月 26 日屏檢泰宿 97 偵 3864 字第 30856 號函。
二、依據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一書第三版記述:
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每日使用劑量從 2.5 至 25毫克之間,其最低致死劑量為 1 公克。惟久用成癮者對該等藥品產生耐藥性,其程度因個人體質、使用頻率與接觸時間之長短而異,可使其劑量增至數倍或十倍以上。
三、另依 International Programme on Chemical 記載,甲基安非他命最好儲存於室溫攝氏 15 至 30 度之緊密閉光容器中,以防止品質之降低。藥品之保存期限仍需視其純度、雜質種類、水份含量暨儲存狀況等因素而定。藥品經保存雖會產生藥效降解,但仍含有相當高比例的有效成分,濫用者使用後,仍可能達到預期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