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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署函詢服用“光南”治嗽糖漿後,是否會呈現尿液檢驗報告所示之嗎啡陽性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署函詢服用“光南”治嗽糖漿後,是否會呈現尿液檢驗報告所示之嗎啡陽性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09665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40-41 頁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服用“光南”治嗽糖漿後,是否會呈現尿液檢驗報告所示之嗎啡陽性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7 年 9 月 22 日士檢清泰實 97 毒偵 1860 字第 29252號函。
二、經查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登記資料,旨揭藥品內含可待因成分(C-odeine phosphate)。依據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第三版記述,口服可待因後 24 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 86%由尿液排出,其中 40% 至 70% 為可待因原態或其共軛物,5% 至15% 為嗎啡或其共軛物,另依文獻 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 in Man 一書第五版之記述,服用可待因後,因可待因可代謝成嗎啡,尿液中可待因與嗎啡之比值(嗎啡為分母)在 24 小時內多大於 1,在 24 至 30 小時之間常低於 1;施用 30 小時後,可能僅檢測到嗎啡成分。故如服用“光南”治嗽糖漿後,可能於尿液中檢出嗎啡陽性反應,惟其可檢出嗎啡濃度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肝腎功能、喝水多寡、排尿量、個人體質、代謝狀況及施用藥物後之採樣時間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
三、本案倘仍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相關就醫用藥資料、尿液檢驗結果等,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