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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署函詢「救人」抗痛寧感冒液經服用後是否會導致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署函詢「救人」抗痛寧感冒液經服用後是否會導致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07028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33 頁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救人」抗痛寧感冒液經服用後是否會導致尿液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署 97 年 7 月 11 日彰檢良恆 97 毒偵 2633 字第 30121號函辦理。
二、來函所附藥品外包裝標示各成分影本記載,包括 Acetaminophen、C-hlorpheniramine、Methylephedrine、Caffeine、蘇聯人參、麝香、當歸、Ethanol、Sucrose、Sodium dehydroacetate、Caramel、Cit-ric acid、Sorbitol 及 Proylene glycol 等,均不含嗎啡或可代謝成嗎啡之成分,故服用該藥品後,其尿液檢驗應不會呈現嗎啡陽性反應。本案若仍有疑義,請檢附當事人之相關就醫、用藥、尿液採驗時間及檢驗結果等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