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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服用硝西泮後,服用者於服用初期是否仍能行動等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服用硝西泮後,服用者於服用初期是否仍能行動等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00036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85-86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服用硝西泮後,服用者於服用初期是否仍能行動等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96 年 12 月 28 日士院鎮刑孝 96 訴 1060 字第 0960222680 號函。
二、硝西泮屬苯二氮平類鎮靜安眠藥物,依據 2000 年常用藥品手冊記述,施用硝西泮後約 15 至 45 分鐘即可入睡,可持續 6 至 8 小時,且會影響翌晨之精神(附件一)。另依據行政院衛生署 96 年 7月 30 日衛署藥字第 0960326114 號公告:硝西泮等 15 項成分之鎮定安眠藥品,病患於服藥期間可能出現類似夢遊,或程度上更為複雜之行為(附件二)。
三、目前查無相關文獻針對個案施用硝西泮後之藥物反應,因服用硝西泮藥物後之作用程度強弱及復原情形,與其服用藥物劑型、劑量多寡、服用頻率、併用藥物或飲料、個人體質及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故對於服用硝西泮藥物之藥理作用與恢復情形等如仍有疑義,建請徵詢臨床醫師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