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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施用檢送成藥後,所採集之尿液是否可產生如附件之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施用檢送成藥後,所採集之尿液是否可產生如附件之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60007649 號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07 月 25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105-106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施用檢送成藥後,所採集之尿液是否可產生如附件之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96 年 7 月 17 日北院錦刑正 96 訴 874 字第 0960011192 號函。
二、檢視來函所附未開封藥品外包裝,標示為咳得好糖漿,具衛生署許可證字號(衛署藥製字第 039364 號),經查行政院衛生署網站藥品許可證登記資料,該藥品外包裝所載之成分中含可待因成分,含量為每毫升 0.48 毫克,與衛生署許可證登記資料相符,屬合法上市藥品。
三、依據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第三版記述,口服可待因 24 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 86% 自尿液中排出,其中 40%至 70% 為可待因或其共軛物,5% 至 15% 為嗎啡或其共軛物。另依據 Hedenmalm 等人 1997 年發表於 Therapeutic drug monitor-ing 之研究,口服可待因藥錠或糖漿之後 72 小時內,尿液皆可能僅檢出可待因成分,而未檢出嗎啡成分,且其可檢出可待因之濃度會因個人健康狀況及代謝而有所不同。本案關係人如施用所附未開封藥品,可能於尿液中檢出可待因 1,386ng/mL 濃度之陽性反應。
四、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主要代謝物包括嗎啡及其共軛物,且海洛因毒品中,常見含 6- 乙醯可待因、可待因等雜質成分,而該等成分可代謝成可待因及嗎啡,因之人體施用海洛因毒品後,其尿液應可檢出嗎啡成分之陽性反應。
五、本案倘仍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相關資料、尿液檢驗結果等,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