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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去甲麻黃素」之用途為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去甲麻黃素」之用途為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60007348 號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224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去甲麻黃素」之用途為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 96 年 7 月 12 日士院鎮刑愛 96 訴 491 字第 0960210572 號函辦理。

二、去甲麻黃素法定名稱為去甲麻黃(Phenylpropanolamine ),為安非他命之前驅物,可合成安非他命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屬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合法研究使用之去甲麻黃,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屬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另去甲麻黃原為醫療用支氣管擴張劑,惟衛生署因其具有引發 Hemorrhagic Stroke 之危險性,已於 94 年 9 月 6 日公告停止使用(如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3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院函詢「去甲麻黃素」之用途為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院函詢「去甲麻黃素」之用途為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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