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函詢施用毒品者,其毛髮可否驗出毒品種類、施用時間及其殘留於毛髮之理論基礎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院函詢施用毒品者,其毛髮可否驗出毒品種類、施用時間及其殘留於毛髮之理論基礎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60004754 號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05 月 18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6-7 頁主 旨:貴院函詢施用毒品者,其毛髮可否驗出毒品種類、施用時間及其殘留於毛髮之理論基礎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96 年 5 月 4 日 96 中分通刑有 96 上訴 1182 字第 6345 號函。
二、依據 Kintz 等人 2006 年回顧文獻(如附件 1)之 Table 1 說明,毛髮檢驗可驗出施用毒品者曾濫用之毒品種類,而可檢出殘留毒品之時間,可由一個月至數年之久。
三、依前述文獻說明,毛髮生長速率約為每個月 1 公分(範圍介於 0.7~1.4 公分/月),故單次施用毒品後,毒品應僅存在於使用時生長的頭髮段落中,如係施用後 3~5 星期約可自頭皮每 2 公分長度的分段檢測加以分辨。
四、依 Pragst 等人 2006 年之回顧文獻(如附件 2),其中第 2 項(第 20 頁)之說明內容指出毒品殘留於毛髮之相關機轉:血液中的毒品成分經由微血管擴散作用,移轉至毛髮根部的毛囊中,而後隨毛髮成形而留滯其中;另一主要可能機制,毒品由汗腺、皮脂腺分泌出來,擴散沈澱至已成形之毛髮內;此外環境中之毒品亦可能沈澱至毛髮上。另於實務運作上,文獻第 5.1.1 節(第 36 頁)之說明內容指出,在國外已有大量的運用在例行檢測上,如工作場所人員藥檢、駕駛執照的申請、運動員藥檢、犯罪與成癮藥物使用的關係釐清、藥物濫用及慢性中毒診斷、戒癮病人的檢驗,而美國某主要都會警察部門統計 1985 年至 1999 年間,每年約有數千件員工藥檢,發現毛髮檢驗之毒品陽性率為尿檢之 1.36 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