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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能否認定編號0940131號尿液檢體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而該檢體所有人為甲基安非他命之使用者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5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貴署函詢能否認定編號0940131號尿液檢體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而該檢體所有人為甲基安非他命之使用者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50001665 號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6-7 頁主 旨:貴署函詢能否認定編號 0940131 號尿液檢體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而該檢體所有人為甲基安非他命之使用者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5 年 02 月 10 日屏檢瑞信 95 毒偵 222 字第2803 號函。

二、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以下簡稱作業準則)第 18 條第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大於等於 500ng/mL ,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 200 ng/mL 以上者,判定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先予敘明。

三、由於尿液檢出有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量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人體質與代謝狀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故得依作業準則第 20 條規定:「司法案件之濫用藥物尿液,必要時得採用最低可定量濃度為閾值,不受第 15 條、第 18 條規定限制」。來函所附編號 0940131 號尿液檢驗成績書影本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 5,929ng/mL ,安非他命未達最低可定量濃度而未檢出,惟來函中被告已自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尿液中未檢出安非他命則可能為個人體質、代謝差異造成,檢驗結果有可能為檢體所有人曾於取尿前使用過甲基安非他命。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43 則

本頁列出最近 20 則;判決全文搜尋可查得其餘引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署函詢能否認定編號0940131號尿液檢體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而該檢體所有人為甲基安非他命之使用者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發布,要旨:貴署函詢能否認定編號0940131號尿液檢體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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