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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所詢服用安非他命毒品後,於正常情形,經由血液檢測出陽性反應之最大時限之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院所詢服用安非他命毒品後,於正常情形,經由血液檢測出陽性反應之最大時限之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30011535 號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190-191 頁主 旨:貴院所詢服用安非他命毒品後,於正常情形,經由血液檢測出陽性反應之最大時限之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藥檢壹字第 0939327221 號函轉貴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新院月刑公九十三毒聲偵三二三字第 20154 號函辦理。
二、血液中可檢出藥物成分之時效,與其施用劑量、施用方式、施用頻率、被採樣者飲用水量之多寡、個人體內代謝情況、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文獻有關藥物檢出之報告,亦因研究對象驗條件或研究角度等不同,結果及其呈現方式亦不同,故除參考相關文獻之資料,仍需依個案狀況做研判。
三、依據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一書第三版之記述:安非他命之血漿半衰期(血漿中濃度減半所需時間),當尿液為酸性下,約為四至八小時,當未控制尿液 pH 值時,約為十二小時;甲基安非他命之血漿半衰期(血漿中濃度減半所需時間)約為九小時。
四、另依據 Harris 等人 2003 年之文獻報導,八名志願者吸入四十毫克之甲基安非他命後,其血漿在第七十二小時仍可檢出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