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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所詢服用■■■處方箋暨景德藥廠製之「複方甘草合劑」等處方用藥後,是否造成其尿液檢驗時呈嗎啡陽性反應達590ng/mL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署所詢服用■■■處方箋暨景德藥廠製之「複方甘草合劑」等處方用藥後,是否造成其尿液檢驗時呈嗎啡陽性反應達590ng/mL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30002526 號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3 月 16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29-30 頁主 旨:貴署所詢服用■■■處方箋暨景德藥廠製之「複方甘草合劑」等處方用藥後,是否造成其尿液檢驗時呈嗎啡陽性反應達 590ng/mL 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署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審耐字第 0930000148 號函辦理。
二、來函所附之■■■處方箋暨複方甘草合劑仿單影本,內有 Tinten、Medicon、Peace、Compound glycyrrhiza mixture(景德藥廠製)含阿片(內含嗎啡和可待因)成分。依文獻 Clarke's Isolation andIdentification of Drugs 一書第二版之記述:口服嗎啡後二十四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百分之六十由尿液排出;口服可待因後二十四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百分之八十六由尿液排出,其中百分之四十至七十為可待因原態或其共軛物,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嗎啡或其共軛物。故服用該複方甘草合劑後,可能於尿液中檢出嗎啡成分,惟可檢出之量,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人體質與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另服用藥品時間及採驗尿液時間之先後順序,為衡量用藥及尿液檢驗結果是否相關之重要因素之一。
三、由於服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嗎啡,其尿液亦可檢出嗎啡陽性反應,倘本案若有疑慮,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相關就醫、用藥(如病歷、處方箋)相關資料、尿液採驗時間及檢驗結果等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