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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函詢吸食嗎啡(海洛因)二手煙後三十六小時,可否於尿液中檢出煙毒反應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3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貴院函詢吸食嗎啡(海洛因)二手煙後三十六小時,可否於尿液中檢出煙毒反應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30012204 號發文日期:民國 93 年 02 月 23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150 頁主 旨:貴院函詢吸食嗎啡(海洛因)二手煙後三十六小時,可否於尿液中檢出煙毒反應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審嚴字第 0930002905 號函辦理。

二、施用毒品時,是否因產生二手菸或毒品之蒸氣、粉末而污染在旁之第三人,或是否可能因而驗出毒品反應,目前本局尚無相關文獻資料可供參考。惟依常理判斷,一般吸入二手菸或蒸氣、粉末之影響程度,與空間大小、密閉性、吸入之濃度多寡及吸入時間長短等因素有關,又縱然吸食二手煙或蒸氣、粉末之尿液可檢出毒品反應,其濃度亦應遠低於施用者。

三、依據 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 二○○一年第二十五春中之研究報告(如附件)記載,給予四位受試者以煙吸方式 3.5 毫克至 13.9 毫克之海洛因,於 35.5 小時至 37.3 小時時,其尿液中檢出嗎啡(海洛因代謝物)之濃度最高至 575ng/mL ,併請參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院函詢吸食嗎啡(海洛因)二手煙後三十六小時,可否於尿液中檢出煙毒反應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3 日發布,要旨:貴院函詢吸食嗎啡(海洛因)二手煙後三十六小時,可否於尿液中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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