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台字第13089號
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第141條、憲政慣例、憲法制度性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暫時處分及言詞辯論案。決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本院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立法院通過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之法律案,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第141條、憲政慣例、憲法制度性保障(下併稱系爭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暫時處分及言詞辯論。聲請意旨略謂:世界各國多設專法或特別命令規範該國之紅十字會,立法院以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未獲國際承認、人事遭政治介入、勸募物資使用屢生爭議、人民團體法已臻完備可供適用等為由,選擇廢止而非修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之立法作為,不惟不符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亦違背憲法尊重國際公約之意旨,有違憲之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中華民國88年9月10日第1125次會議決議意旨,聲請解釋。且為免聲請人憲法上權利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並請准予於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另聲請言詞辯論等語。按本院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決議,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例外毋須據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解釋部分,業經本院大法官92年2月21日第1211次會議修正。次按上開第1211次會議決議所稱未盡審級救濟程序之例外情形,係指聲請人已提起訴訟,經裁判後,未對該依法得為上訴或抗告(再抗告)之裁判,盡其法定救濟程序而言。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經訴訟程序,逕行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上開第1211次會議決議意旨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及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