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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生母殺嬰罪
刑事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依刑法第274條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這也是一種殺人行為,但相較於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法定刑期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比較輕的處罰規定,這是立法者考量到母親在生產後,心裡承受極大壓力,身心狀況可能較不穩定,所以特別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減輕構成要件
刑事
以行為之特別情狀而減輕處罰之變體構成要件。例如:義憤殺人罪(刑法第273條)或生母殺嬰罪(刑法第274條)。
不純正不作為犯
刑事
解釋一:犯罪構成要件雖然是預定以作為的方式來實現,但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也可以實現該犯罪構成要件者,就是不純正不作為犯。例如保母任令嬰兒挨餓而不餵食,嬰兒終至營養不良而死亡,就是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殺害嬰兒。 解釋二: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指的就是不純正不作為犯。例如媽媽覺得小孩浪費她的青春與錢財,企圖將小孩拋棄,某一天見到小孩掉入水塘,卻故意不去救小孩,放任小孩淹死。換句話說,媽媽應該保護掉入水塘的小孩,卻不去救他,法律上就把這個行為當作和故意把小孩推到水裡一樣來看待,媽媽成立殺人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殺人罪
刑事
為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22章「殺人罪」,包括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 273條義憤殺人罪、第274條母殺嬰兒罪、第275條加工自殺罪及第276條過失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