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
3.生母殺嬰罪之立法目的與被告之關係:⑴按刑法第274條第1項之生母殺嬰罪,係24年1月1日所制定公布;而該罪於17年3月10日所制訂公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12號判決
從而,生母殺嬰之行為,究竟該當於普通之殺人罪名,抑或是生母殺嬰罪名,端視是否符合犯罪時間係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以及因不得已之事由此二要件為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國審抗字第917號判決
檢察官主張扣押程序合法之扣押過程,與扣押筆錄所載不符,檢察官指稱本案無特殊社會或心理壓力足構成生母殺嬰罪之「不得已事由」等情,然扣押筆錄之案由卻載為生母殺嬰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83號判決
縱認被告亦涉嫌刑法第274條第1項之生母殺嬰罪嫌(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審酌本件全案情節及相關事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審裁定予以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83號判決
縱認被告亦涉嫌刑法第274條第1項之生母殺嬰罪嫌(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審酌本件全案情節及相關事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審裁定予以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58號判決
吳凡瑚因甫滿18歲、就讀大學、無力撫養女嬰,且因女嬰啼哭,恐他人發現,明知以手摀住女嬰口鼻、掐住脖子,將導致女嬰窒息死亡,仍於不得已情形下,於甫生產後,基於生母殺嬰之犯意,以手摀住女嬰口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判決
所稱「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依其立法理由,除因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例如殺人既遂罪、義憤殺人既遂罪或生母殺嬰既遂罪等本質上之故意犯罪外,尚包含刑法第277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判決
271條第1項殺人罪、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相對於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依然論以較輕之生母殺嬰罪、偽造特種文書罪等特別規定即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6號判決
㈡被告同時具備生母之身分,其行為可能無罪,或構成殺人罪、生母殺嬰罪、過失致死罪等罪責,法律適用複雜,審判中需向國民法官說明各該罪名之法律構成要件,進行縝密之證據調查,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一五號判決
卻未前往醫院待產,企圖於生產後殺害嬰兒,於同日下午五時許,在台南市○○區○○路一段四五九巷三十七號住處二樓之廁所內,明知其若在馬桶上生產,嬰兒自產道產出後,將有掉入馬桶內溺斃之可能,竟仍基於生母殺嬰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145號判決
假後回校任教,情緒不佳,說自己小孩是惡魔,不停禱告,回校任教未滿一年再請育嬰假,後來再度回校時亂說話,不知道為什麼叫原告搬冰箱,因為原告家裡有很多異象,原告不想看見殺嬰的小孩子的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99號判決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附錄論罪科中華民國刑法第274條(母殺嬰兒罪)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國審抗字第4號判決
㈡、被告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113年1月12日羈押訊問時均坦承有殺嬰及遺棄屍體之犯行,嗣於本案113年5月8日原審訊問時否認有故意對兒童為殺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