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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公示催告
民事
法院依聲請人的聲請,以公告方式通知無法具體特定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的一種程序。若利害關係人未於該期間內申報權利,將發生劣後行使權利(例如:民法第1162條)或證券無效(例如:民法第718條、第725條)等法律效果。關於「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請參考司法院網站
取締規定
行政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上面所稱強制或禁止規定,於民法、刑法及公法領域也常見,而成為聯繫私法與公法之管道。又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行為是否無效,可區分為取締規定與效力規定。前者代表違反者,法律行為仍為有效,違反後者始為無效。舉例而言,證券交易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不得有收受存款、辦理放款借貸之行為,如違反該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上開法規予以警告,並不代表放款或存款行為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