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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三章之一 大法庭

§ 28-1–28-55

28-2
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事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案事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