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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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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之一 大法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07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三章之一 大法庭
§ 28-1–28-5
共 5 條
第 28-1 條
開啟 ›
本院設大法庭,
裁判
法律爭議。
第 28-2 條
開啟 ›
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事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案事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第 28-3 條
開啟 ›
大法庭行
言詞辯論
,應依相關
法令
規定為之。
第 28-4 條
開啟 ›
主辦庭員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定。
第 28-5 條
開啟 ›
大法庭受理提交事件之其他應辦事項由提案庭書記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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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庭長、法官
§ 15–28
下一章 →
第四章 書記廳
§ 29–41
回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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