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事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案事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8-2 條的規定,提案庭是由主辦庭員指定的。主辦庭員可以是提案庭指定的庭員,或是經選舉成為提案事件的主辦法官的大法庭庭員。這表示主辦庭員的身份可以是由提案庭指定,也可以是由大法庭庭員自行擔任。最高行政法院依照這個規定來指派合適的庭員作為提案事件的主辦庭員。根據最新的資料,這個規定是根據最高法院組織法所制定的,可以作為參考範例。 Reference: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2012). 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8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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