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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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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事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案事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8-2 條的規定,提案庭是由主辦庭員指定的。主辦庭員可以是提案庭指定的庭員,或是經選舉成為提案事件的主辦法官的大法庭庭員。這表示主辦庭員的身份可以是由提案庭指定,也可以是由大法庭庭員自行擔任。最高行政法院依照這個規定來指派合適的庭員作為提案事件的主辦庭員。根據最新的資料,這個規定是根據最高法院組織法所制定的,可以作為參考範例。 Reference: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2012). 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8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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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8-2 條規定:「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事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案事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