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 28-1 條,最高行政法院設立大法庭,用來裁決法律爭議。這意味著當最高行政法院遇到法律問題需要作出判決時,可以透過大法庭的裁判程序來解決。大法庭的成立可以確保對於爭議的解釋和解決能夠更加統一和一致。有關這一條規程的具體範例,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和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大字第 2 號裁定,這些裁定被視為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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