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席於宣告討論案件時,按照議案之次序逐案討論;必要時,主席得徵詢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變更之。
- 討論案件性質相同或具相當關聯性者,得合併討論。
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四章 討論
§ 21–22共 2 條
-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即付表決。
- 出席人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逕付表決。
回 考試院會議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21–22共 2 條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