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21條,主席在宣告討論案件時,必須按照議案的次序逐一進行討論。如果有必要的話,主席可以徵詢出席人員中超過一半的人的同意,進行變更。這表示主席在討論案件的過程中具有某種變更議程的權力,但需要獲得出席人員的多數同意才能進行變更。此規則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確保議案按照順序進行討論,同時提供了某種程度的彈性,以適應特定情況下的變更需求。 以參考資料所提供的內政部內民字第178628號令為例,該參考資料提到了會議規範中的會議定義、適用範圍、議事紀錄、表決方法等內容。根據這些規定,考試院的會議在進行討論時應該按照規定的次序逐案討論,並且需要有議事紀錄記載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因此,考試院在遵守會議規範的同時,也應該根據該規範來進行議程的變更,並獲得出席人員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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