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六章 表決

§ 31–333

31
議案討論終結,主席應即提付表決,如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並有附議時,應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付表決;如先付表決者已得可決時,其餘修正動議不再付表決。
32
  1. 議案付表決時,由主席視其性質,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員有異議時,應徵求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表決器表決。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表決,如有出席人員提議,並經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時,應將其贊成、反對或棄權者之姓名,分別記明。
33
  1. 議案表決之結果,主席應當場報告並記明會議紀錄。
  2. 出席人員對於表決結果有疑問時,得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主席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考試院會議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