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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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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討論終結,主席應即提付表決,如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並有附議時,應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付表決;如先付表決者已得可決時,其餘修正動議不再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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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31條,當議案討論結束後,主席應立即進行表決。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修正動議並且有附議,則應根據與原案意圖的差距依次進行表決。如果先進行的修正動議已獲得可決時,則不再進行其他修正動議的表決。 參考資料: - 考試院會議規則【最新修訂版】(10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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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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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31 條規定:「議案討論終結,主席應即提付表決,如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並有附議時,應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