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31 條
議案討論終結,主席應即提付表決,如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並有附議時,應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付表決;如先付表決者已得可決時,其餘修正動議不再付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31條,當議案討論結束後,主席應立即進行表決。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修正動議並且有附議,則應根據與原案意圖的差距依次進行表決。如果先進行的修正動議已獲得可決時,則不再進行其他修正動議的表決。 參考資料: - 考試院會議規則【最新修訂版】(103年9月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