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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八章 會議紀錄

§ 37–382

37
本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者及列席者姓名。 五、請假者及缺席者姓名。 六、主席姓名。 七、紀錄者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38
  1. 本院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宣讀後確定,當屆最後一次會議之紀錄,於散會前宣讀。
  2. 會議紀錄宣讀後,如出席人員認有修正或補充之必要,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更正之。
  3. 會議相關發言錄及錄音,應予保存。
考試院會議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