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第38條規定了有關本院會議紀錄的內容。根據該條規定的第1項,本院會議紀錄在下次會議宣讀後確定,而當屆最後一次會議的紀錄則在散會前宣讀。這意味著會議紀錄的確定需要在下次會議之前進行,而最後一次會議的紀錄需要在散會之前進行確定。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在宣讀會議紀錄後,出席人員認為需要進行修正或補充,則必須經由主席得到出席人員的同意才能進行修正或補充。這意味著會議紀錄的修改需要得到出席人員的共識。根據第3項規定,會議相關的發言錄和錄音應該予以保存。這意味著會議的發言記錄和錄音需要保存起來。作為參考資料,我以"考試院"官方網站中的《考試院會議規則》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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