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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院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宣讀後確定,當屆最後一次會議之紀錄,於散會前宣讀。
  2. 會議紀錄宣讀後,如出席人員認有修正或補充之必要,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更正之。
  3. 會議相關發言錄及錄音,應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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