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37 條
本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者及列席者姓名。 五、請假者及缺席者姓名。 六、主席姓名。 七、紀錄者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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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资料,没有涉及到考試院會議規則第37條的相关信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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