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會議規範之規定。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39條規定,當本規則未規定某些事項時,則應適用其他會議規範之規定。這意味著,當某個情況在考試院會議規則中沒有特別提及時,可以參考其他有關會議程序的相關法規或規範來處理。 有關會議規範方面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政府機關會議法》(最新修訂版)或相關法律法規。 舉例來說,根據《政府機關會議法》,會議程序應具備公開、紀錄、討論、表決等要素,並且議事程序應依照議事規程進行。如果在考試院會議中遇到本規則中未涉及的事項,可以參考《政府機關會議法》中關於會議程序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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