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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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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議案表決之結果,主席應當場報告並記明會議紀錄。
  2. 2.出席人員對於表決結果有疑問時,得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主席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33條,議案表決之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報告並記明會議紀錄。出席人員若對表決結果有疑問,可以提請主席重行表決,但需獲得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且僅限一次。此規定意味著主席有責任向與會人員報告表決結果並在會議紀錄中記載。如果出席人員對表決結果有疑問,他們可以要求主席重新進行表決,但需要得到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的支持,並且只能進行一次重新表決。這個規定旨在確保透明度和決策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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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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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33 條規定:「議案表決之結果,主席應當場報告並記明會議紀錄。出席人員對於表決結果有疑問時,得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