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33 條

  1. 1.議案表決之結果,主席應當場報告並記明會議紀錄。
  2. 2.出席人員對於表決結果有疑問時,得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主席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33條,議案表決之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報告並記明會議紀錄。出席人員若對表決結果有疑問,可以提請主席重行表決,但需獲得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且僅限一次。此規定意味著主席有責任向與會人員報告表決結果並在會議紀錄中記載。如果出席人員對表決結果有疑問,他們可以要求主席重新進行表決,但需要得到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的支持,並且只能進行一次重新表決。這個規定旨在確保透明度和決策的有效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