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33條,議案表決之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報告並記明會議紀錄。出席人員若對表決結果有疑問,可以提請主席重行表決,但需獲得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且僅限一次。此規定意味著主席有責任向與會人員報告表決結果並在會議紀錄中記載。如果出席人員對表決結果有疑問,他們可以要求主席重新進行表決,但需要得到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的支持,並且只能進行一次重新表決。這個規定旨在確保透明度和決策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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