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議案表決之結果,主席應當場報告並記明會議紀錄。
  2. 出席人員對於表決結果有疑問時,得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主席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