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20 條
- 1.參加會議人員對於依法應保密之會議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 2.本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本院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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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考試院會議規則第20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參加會議人員對於依法應保密之會議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2. 本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本院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 根據第1項規定,參加考試院會議的人員對於根據法律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有嚴格的保密義務,不得洩漏這些內容。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需要對外發布考試院會議的決議或決定事項,必須由考試院的新聞發言人進行統一對外發布。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立法理由,瀆職罪的適用範圍是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不是保護個人隱私。因此,考試院會議的秘密內容應該是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利害關係的事項,並且是只有國家單方面有權保有的秘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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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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