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22 條
- 1.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即付表決。
- 2.出席人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逕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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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22 條明確規定了主席對於議案討論達到付表決程度的情況下,可以宣告停止討論並進行表決。同樣地,出席人員也有權提出停止討論的動議,需由至少二人連署或附議,經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即可進行表決。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相關資料,考試院是我國政府中獨特的憲政機關,主要負責司法人事及審判制度改革的任務。該機關依法設立,並有相關法規來約束其會議進行的方式和程序。 參考資料: 《考試院會議規則》 (來源:考試院官方網站) 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 (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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