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22 條明確規定了主席對於議案討論達到付表決程度的情況下,可以宣告停止討論並進行表決。同樣地,出席人員也有權提出停止討論的動議,需由至少二人連署或附議,經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即可進行表決。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相關資料,考試院是我國政府中獨特的憲政機關,主要負責司法人事及審判制度改革的任務。該機關依法設立,並有相關法規來約束其會議進行的方式和程序。 參考資料: 《考試院會議規則》 (來源:考試院官方網站) 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 (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