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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23 條

討論之議案得經主席徵求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交付審查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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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23 條,討論的議案可以經由主席徵求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送交審查會進行審查。這表示在討論議案時,主席可以請求出席人員的同意來進行審查流程。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會議中有20位出席人員,那麼至少需要11位出席人員同意,主席才能將議案送交審查會進行審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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