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之議案得經主席徵求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交付審查會審查。
依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23 條,討論的議案可以經由主席徵求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送交審查會進行審查。這表示在討論議案時,主席可以請求出席人員的同意來進行審查流程。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會議中有20位出席人員,那麼至少需要11位出席人員同意,主席才能將議案送交審查會進行審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