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事規則
- 異動日期:85 年 09 月 2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內政部
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政府) 委員會議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依省政府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臺灣省政府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每週開會一次,省政府主席或委員三分之一認為有召開臨時會議之必要時,均得由省政府主席召集之。
委員會會議時,以省政府主席為主席,省政府主席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或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代理主持會議。
左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決之。 一、關於省政策性行政措施事項。 二、關於省單行法規之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三、關於省預、決算事項。 四、關於省有財產處分事項。 五、關於省屬機關 (構) 組織編制重大事項。 六、關於縣、市、鄉、鎮、區 (縣轄市) 行政區域之確定或變更事項。 七、關於地方自治監督及縣市長獎懲事項。 八、依法令須提出省議會審議事項。 九、省政府主席或委員提議事項。 十、其他應提委員會會議或臨時重大事項。
委員會非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如因事故不能出席,應先期報告。
省政府副秘書長及合署辦公單位之處、局長應列席委員會。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首長或專門技術人員列席。
委員會列席人員得陳述意見及作事實或技術上說明,但無表決權。
委員會表決方法,得由主席斟酌情形,於左列方式中擇一行之。 一、投票。 二、起立。 三、舉手。 四、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委員會議事日程依左列次序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任免及獎懲事項。
委員會為檢討各機關工作實況,各機關除提送書面檢討報告外,並得於會議時作口頭報告。
議案之進行,依議事日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各種議案必須作成議題,敘明理由,經省政府主席核定後,編入議事日程。議事日程應於開會前二日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
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事日程者,經省政府主席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之。凡緊急事項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應行提出委員會之事項,如因時機急迫,不及提會討論時,省政府主席得先予處理,事後提委員會追認。
委員會討論各種議案,得視性質組織審查小組先行審議。審查小組由委員及有關機關首長組成之。
經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如因執行困難或有修改之必要時,經省政府主席交付或委員一人之提出,二人之附議,得提請覆議。
凡涉及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機密議程,於開會時分送,討論完畢後,即時收回。
委員會議事紀錄,應分機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左列事項,由省政府主席及秘書長簽署。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紀錄之普通部分,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紀錄如有錯誤、遺漏,得於次期會議宣讀時提出更正。議事紀錄之機密部分,於次期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經宣讀無誤或更正後,即時收回。
委員會議事日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省政府秘書處辦理之。
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由省政府新聞處統一發布。 委員會出 (列) 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討論及決議事項,非經省政府主席許可,對外應嚴守機密,不得洩漏。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