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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八章 資訊室

§ 49–502

49
  1.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處理資訊事項。
  2. 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50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司法資訊務之協調、推動事項。 二、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 三、關於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 八、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事項。 九、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 十、關於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關於資通安全之推動及辦理。 十二、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