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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49 條

  1. 1.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處理資訊事項。
  2. 2.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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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9條規定了資訊室的組織和職責,該條包含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了資訊室的組成,包括主任、資訊管理師、操作員、科長和設計師,並賦予他們處理資訊事項的職責。第二項規定了資訊室所處理的文件,應由書記官長提交給院長審核核定。 根據資訊室的組織和職責,資訊室負責處理法院的資訊事項,包括系統管理、資訊安全、文件處理等。主任是資訊室的負責人,資訊管理師和操作員則負責具體的資訊管理工作,科長和設計師則在需要時提供專業的支援服務。 至於第二項規定,意指資訊室所產生的文稿應經書記官長送交給院長核定。這意味著資訊室所產生的文件需要經過相應程序的審核才能夠正式核定。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文件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作為一個例子,當資訊室準備提交一份新的法庭系統改善方案時,該文件需由書記官長送交給院長核定。院長會根據法庭的需求和考慮資訊室提供的具體改善方案,決定是否予以核定。 以上回答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9條的內容,並參考相關資料進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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