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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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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2. 2.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8-2 條: 1.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於法官助理準用之。這表示法官助理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舉例來說,根據法官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法官在訴訟中應當保持中立並根據法律判斷案件,法官助理在執行職務時也應該遵守這樣的標準。 2.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這表示法官助理在執行職務時應該將相關事項紀錄在工作日誌中,並在月底提交給法官、庭長和院長核閱。根據需要,他們也可以隨時查閱這些記錄。舉例來說,法官助理可能需要記錄案件審查的進度、法律問題的分析結果、資料的收集情況等等,這些記錄將是他們執行職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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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8-2 條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於法官助理準用之。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