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4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2.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8-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