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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五章 公設辯護人室

§ 27–315

29
  1.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
  2. 前項辯護書,應於辯護案件終結後五日內送院長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