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案件應依次序輪分辦理。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公設辯護案件應依次序輪分辦理。這表示在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中,公設辯護案件的分配應當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而不是隨機或機械地分配。具體的分配方式將依據該規程進行制定和執行。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並沒有提供更多關於這一條款的具體細節或相關案例的資料,所以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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