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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六章 書記官長

§ 32–343

32
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33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34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院長。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