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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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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書記官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6 月 23 日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六章 書記官長
§ 32–34
共 3 條
第 32 條
開啟 ›
書記官
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第 33 條
開啟 ›
書記官
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34 條
開啟 ›
書記官
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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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設辯護人室
§ 27–31
下一章 →
第七章 書記處
§ 35–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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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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