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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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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2條,書記官長的職責是承接院長的命令,處理該院的一般行政事務,同時負責指揮監督所屬的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這意味著書記官長在該院的內部管理中起著重要的角色,負責協調和監督行政事務的執行。書記官長需確保該院的行政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同時監督和指導下屬人員的工作。這項規定有助於確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行政運作順暢。 舉例來說,當高等法院有一項行政事務需要處理時,院長可以下令書記官長處理該事務。書記官長根據院長的指示,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行政工作,例如起草文件、組織會議等。同時,書記官長也需要指揮監督所屬的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確保他們的工作遵從法規和院內規定,保證行政工作的效率和品質。 參考資料: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001 2. 陳立成、劉慧芬,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要點說明。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40003

相關函釋 1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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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2 條規定:「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