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2條,書記官長的職責是承接院長的命令,處理該院的一般行政事務,同時負責指揮監督所屬的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這意味著書記官長在該院的內部管理中起著重要的角色,負責協調和監督行政事務的執行。書記官長需確保該院的行政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同時監督和指導下屬人員的工作。這項規定有助於確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行政運作順暢。 舉例來說,當高等法院有一項行政事務需要處理時,院長可以下令書記官長處理該事務。書記官長根據院長的指示,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行政工作,例如起草文件、組織會議等。同時,書記官長也需要指揮監督所屬的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確保他們的工作遵從法規和院內規定,保證行政工作的效率和品質。 參考資料: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001 2. 陳立成、劉慧芬,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要點說明。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4000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